《药品经营性许可证》办理条件: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1零售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符合小型批发企业条件。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在已具有10家(含10家)以上零售药店(也可通过10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店联合重组形式)的基础上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1.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82条规定的情形。
1.3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1.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其仓库设置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总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
1.5连锁总部应具有专用计算机机房,配备专用服务器(非微型计算机)支持系统正常运行,计算机系统要与门店联网,满足网络在线服务要求,并设置专用服务室。门店应配置计算机终端和音频、视频等设备。
1.6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
2.1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2.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3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1名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4 企业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2.5 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可不设),并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县城区(含)以上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指同一平面,不含建筑面积,下同),在乡、镇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仓库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且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中药饮片应有专用库房。
2.6在超市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应为有效隔离的封闭区域,其温控设备能满足药品陈列要求,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2.7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2.8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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