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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10月)

发布时间:2023-05-31 17:18:57

一、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解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二、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三、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中,纳税人出售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 按照政策规定,出售现住房的时间,应以现住房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时间为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四、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解答: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现住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报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五、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解答: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六、纳税人取得非企业员工提供的注明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是否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可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七、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存款利息如何界定?

解答: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纳税人作为受托方与第三方发生业务往来,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计征增值税?

    解答:不需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电子烟何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解答: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十、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解答: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需要使用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一、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十二、纳税人在维护印花税税源信息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应税凭证数量应如何填写?

解答: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

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三、买卖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 应税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应税合同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四、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五、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

解答: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十六、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10月份季度预缴时未享受,是否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解答: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七、高新技术企业购入的厂房是否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解答:不可以。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购进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十八、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入设备,到货时间为2023年1月,是否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解答:不可以。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是否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十九、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解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二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有缓缴政策?

解答: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清单内缓缴项目。

文件依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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