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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3 09:26:48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1〕74号

 

合肥殷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3MA2W938H7G)

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0年12月取得贵州瓦店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200202130,发票号码00452879至00452880,金额合计88444.69元,税额合计11497.81元,价税合计99942.5元。上述2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单位在2020年1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11497.81元。

二、处理决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2020年12月应作进项税转出11497.81元,经计算2020年12月应补增值税5788.5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2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405.2元、教育费附加173.66元、地方教育附加115.7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补缴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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