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
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1.建立纾困(发展)专项基金。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国有引导基金发起,县(市)区、开发区参与,设立首期10亿元民营企业纾困(发展)专项基金。通过金融产品等渠道,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向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设立续贷过桥资金。根据省级资金安排,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照不低于2倍规模配套,设立续贷过桥资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但正常经营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推动驻肥银行机构与转贷资金合作,确保不因企业使用该资金转贷而断贷、下调企业信用评级、压降授信额度或增加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合肥兴泰控股集团、市产投集团,各县(市)区、开发区。
3.设立信贷引导资金。加大财政信贷引导资金投人,整合现有财政金融产品,利用财政资金引导合作金融机构,提高信贷投放。贷款发生代偿风险的,根据产品协议约定比例分担风险。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贷款期内无法全程或者阶段性提供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科技型、初创型、成长型民营中小微企业。推广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支持商业银行面向优质民营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等业务。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学技术局以及合作银行。
4.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科技、农业、文化、服务业以及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一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设立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继续执行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担保机构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补。力争2020年,全市政银担新增业务达到120亿元。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支持直接上市融资。鼓励我市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引导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上交所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企业引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对于新增股权投资额达到标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市直部门、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土地、规划、建设等各类难题。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6.降低土地要素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新增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或弹性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方式使用土地。工业用地范用内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其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用地总建筑面积的15%。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审批,制造业企业可利用原有厂房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7.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扎实推进民营企业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抓好国家、省、市降低企业成本政策的落地实施。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及时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按照“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以外无收费”原则,全面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履约保证金可采取转账、电汇或保函等形式收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
8.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民营企业平等享受我市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等机制和优惠政策。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对我市民营中小微企业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人才,三年内按照人才类型以每月3000元、2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落户、租房补贴、购房、创业扶持等综合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
9.支持企业做强做优。推动开展新轮技术改造,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整体改造,对企业建设投人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贴。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加快推进“个转企”、“小升规(限)”,对新增规上(限上)企业, 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单打冠军”、 “行业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等给予重点扶持;对大企业上台阶最高给子600万元资金奖励。对首次进入省民营企业百强的前50强工业企业、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百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五百强及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本年度人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微”的企业,给予全部广告推介费用30%的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联。
10.提高服务企业水平。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人负面清单制度,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实现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市、县两级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开发区建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建设运行“政企直通车"服务平台,支持建立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建设运首维护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打造市级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全市民营企业提供创业创新、人才培训、政策信息、办事指引、金融服务等普惠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加强媒体宣传,弘扬创新、奉献的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职能作用,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工商联,各县(市)区、开发区。
其他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国家、省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政策实施前,我市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依据本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