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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合肥市蜀山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02-16 10: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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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规范全区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企业融资和金融产业发展政策

1.对股改已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

给予200万元奖励;向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提交首发申请后,给予2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成功后,给予100万元奖励。重组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注册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迁至蜀山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 以上再融资资金进行募投蜀山区内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2.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资源库的企业,当年在新三板挂牌的可以申请资助100万元。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 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设立5000万元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的大数据、环境等产业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本区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执行部门: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城投公司)

4.设立“科创贷”金融产品。签约银行对企业发放科创贷,

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时,给予企业50%的利息补贴;签约担保公司按不大于保额1%收取担保费时,给予担保公司保额1%的一次性补贴。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对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融资额 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专利评估费补贴。(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5.鼓励银行开展税融通贷款,对支持蜀山区企业税融通贷

款年度发生额达到1亿元的银行,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各家银行合计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6.鼓励与我区合作的金融机构设立过桥续贷资金帮助我区企业临时周转,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提供中小微企业续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其全年周转次数不低于8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7.对2017年以来引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于我区且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股权投资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和实现首次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8.对辖区内被列入合肥市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凡上缴各项税收增长10%(含)以上的,在我区国有担保公司担保的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并获得市财政担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扣除市补贴之后的其余担保费补助。(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9.对于迁入或在我区新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需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同时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在我区投资的产业项目,给予以下奖励:当年投资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2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0.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并经认定的审计、会计、法律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内房租30%的补贴,合计不超过5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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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11.对当年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环境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2.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

目,根据《2018年合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兑现结果,对于补助金额低于50万元的,按实际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3.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中心研发设备购置。(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4.当年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5.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2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5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6.对当年新评定为市级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7.对当年新评定的省、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给予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8.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19.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20.鼓励辖区工业设计企业与辖区制造业企业开展合作,对有成果就地转化且产业化的项目,按照实际合同执行价格(实际付款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的60%给工业设计企业, 40%给制造业企业,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21.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对经区政府批准允许特装参展的企业给予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100㎡、1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20 万、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22.对当年首次列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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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建筑业发展政策

23.对独立核算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15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15亿元的,每增加5亿元多奖励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4.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5.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及税收关系变更到我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外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企业、甲级资质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及税收关系变更到我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6.区外总承包特级或壹级资质企业,在我区承接项目并设有独立核算分公司,项目合同总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7.承建的蜀山区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17、2018连续两年累计获得两个及以上 “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大奖”,或三个及以上省级优质工程、“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或四个及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四、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28.当年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9.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0.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研发设备购置。(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1.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000元资助。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年申请发明专利达到200(含)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比例达到30%以上的服务机构,按每件专利1000元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2.鼓励科技咨询等公共服务机构发展,重点扶植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科技公共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申报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3.区内各级孵化平台,年度考核优秀的前两名分别给予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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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34.蜀山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区规划范围内农林企业,经批准

后利用自有资金按规划要求建设其园区道路、沟渠、照明设施、新能源利用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树阵式停车场等,审计决算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以上均含本数)的,分别按工程价款的10%、15%、20%,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水局)

35.对在我区范围内新建制种基地连片面积200亩以上的种业企业,每亩给予一次性奖补100元。(执行部门:区农水局)

36.对新获得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站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农水局)

六、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37.单体商务楼宇年度缴纳区级财政所得首次达500万元、

1000万元和2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楼宇管理主体5万元、

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补,分别给予楼宇管理主体(招商或物管)主要负责人2万元、3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8.当年引进的商贸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当年纳入我区的零售额达 5000万、1亿、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万、 20万、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9.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新增认定为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40.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 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

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41.对零售额亿元以上批零业企业和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住餐企业,当年零售额增幅达11%以上(含11%)的,给予零售额总量万分之二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零售额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批零业、住餐业企业且当年零售额增幅达20% 以上(含2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零售额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批零业、住餐业个人且当年零售额增幅达20%以上(含20%)的,零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2.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的,对增量部分按照不超过1美元1分钱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3.鼓励新备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大胆开拓国际市场,实现进出口实绩“零”的突破,对当年新增进出口实绩超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1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4.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在省、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补贴。

(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5.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分别给予

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6.对我区社消零限上企业,2018年网络销售额实物商品金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且当年网络销售额增幅达到全市行业增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7.对传统外贸企业通过在落户本区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开展业务的,且网络销售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当年服务费1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8.对当年成交额超过8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新招引1家年出口额在500万、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家跨境电子交易平台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9.对纳入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的企业,2018年离岸服务外包

执行额达到100万、300万、500万美元的,且增幅达到25%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超过1000 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0.对当年新增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的,且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1.对蜀山经济开发区内通过“9610”报关的跨境电商企业,

按进出口额给予每美元5分钱人民币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执行部门:蜀山经济开发区)微信截图_20190216103111.png

七、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

52.首次入选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53.对当年新增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54.支持民间资本新建博物馆。对于依法建设,新设立且正

常对外开放,具有门类特点、行业特性、地域文化民族(民俗)特点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投资额度达2000元/㎡及以上的(含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等),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蜀山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区内新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奖励标准上浮20%。(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55.非国有博物馆依法扩建增加展馆,投资额度达2000元/ ㎡及以上的(含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56.新晋升为国家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40 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蜀山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区内创建成功的旅游景区奖励标准上浮50%。(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57.对纳入蜀山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区重点建设项目库,按规划设计建设完成、投入运营的民宿、运动休闲项目,投资1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度(含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等)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58.对在蜀山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区内举办并报区文化和旅

游局同意备案,在省、市达到一定影响力的特色旅游节庆活动,每次补助3万元,全年不超过12万元。(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八、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

59.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行业20强(或细分行业前10强)大数据企业,在蜀山区直接投资,一年内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正常运营后,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累计投资额50%和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和150万元。(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60.租用蜀山经济开发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新落户大数据企业,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每月24元/平方米、17元/ 平方米、12元/平方米租金补贴。如果第二年、第三年,年综合税收达到其租用面积1000元/平方米,可继续享受房屋租金每月24元/平方米补贴。(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61.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62.大数据企业进入实审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1 万元,对发明专利实现“零”突破的,获得第一件发明专利授权时给予2万元资助。对获得大数据相关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每件给予0.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63.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以及“互联网+” 和共享平台建设,由区内企业(机构)主导研发,经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研发费用50%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64.支持市场主体投资、运营专业园区,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大数据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建设运营机构 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大数据专业孵化平台建设,孵化平台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60 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孵化平台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或大数据企业的,按每家企业2万元给予孵化平台运营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执行部门:区发改局、区数据资源局)

65.对科研院所和企业围绕大数据产业牵头成立的安徽省、合肥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联盟牵头单位20万元、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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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促进环境产业发展政策

66.对符合条件入驻“环境科技大厦”的企业,第一、二、

三年分别给予每月24元/平方米、17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租金补贴。如果第二年、第三年,年综合税收达到其租用面积

1000元/平方米,可继续享受房屋租金每月24元/平方米补贴。

(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67.对符合条件入驻“环境科技大厦”的企业,根据固定资

产和研发投入规模,给予总投入3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68.环境类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计划或专项的,给予其当年所获国家拨款额10%的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69.企业当年获得生态环境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70.环境类企业进入实审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1 万元,对发明专利实现“零”突破的,获得第一件发明专利授权时给予2万元资助。对获得环境相关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每件给予0.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71.对以下项目通过“借转补”方式择优给予资金支持:(1)

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携带环境类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的项目。(2)对我区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等有带动性的项目和研发机构。(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72.环境类企业在蜀山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销售中心,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1亿、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40万、6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73.对新落户的环境类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

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促局)

74.重点支持大气环境污染防检测先进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实验室转化给企业使用的科研成果,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实际合同执行价格(实际付款额)的30%给予受让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75.支持环境类企业(机构)开展面向大气和水环境领域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示范应用,对重大示范应用项目优先安排区级项目资金扶持并进行大力推广,对首次示范应用项目,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给予研发费用5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76.蜀山经济开发区内新设立的环境类企业缴纳区级财政

所得达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一定金额的运营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对蜀山经济开发区税收贡献(区财政所得部分)的80%。其中:5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40%;1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50%;3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60%;500万元(含)-800万元的,给予70%;8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执行部门:蜀山经济开发区)

77.对在“环境科技大厦”建立环境产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院所,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其实际发生运营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环境产业孵化平台建设,孵化平台内企业被认定为市级及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按每家企业2万元给予孵化平台运营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78.对科研院所和企业围绕环境产业牵头成立的安徽省、合肥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联盟牵头单位20万元、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局)

十、附则

79.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必须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蜀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专利资助仅限户籍或身份证在蜀山区的个人。

80.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鼓励金融、电子商务、大数据、文化、环境类企业,分别向天鹅湖金融商务区、电子商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大数据小镇、文化出口基地、环境科技大厦等集聚,政策优先予以扶持。

81.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市级政策区级承接,不重复享受区级不同类型政策奖补。

82.对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83.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84.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蜀山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蜀山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85.对企业的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

86.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贡献限制的条款说明:

(1)促进企业融资和金融产业发展政策,第1-10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2)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第11、13、20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3) 促进自主创新政策,第28-33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4)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第34、36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5)  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第42、43、46、47、48、51 条政策兑现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6)  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第54-58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7) 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第59-65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8)  促进环境产业发展政策,第66-78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87.申报企业需完整、及时地向区相关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列入蜀山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88.企业或机构申报国家、省级各类项目或资金,需要区级财政予以配套的,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未经审核的区级财政不予配套。

89.本政策体系中各政策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总体框架及其他规定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90.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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